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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账户制度还需要从执律例范和司法诠释上举行对接,进一步明确上交“廉政金”可以免责的条件,区分情形设计响应的治罪量刑情节,以抵达罪责刑的平衡一致。
反腐遇到新问题。日前,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案开庭审理,“廉政金”成为舆论争论的焦点。16年来,洪金洲一边陆续上交“廉政金”5500余万,一边继续放纵收受行贿,被视察时家中还藏有赃款2000多万。“廉政金”事实是防火墙照旧挡箭牌,引起公众质疑。
交一部分,留一部分,这种打掩护的“廉政金”,完全背弃了当初开设廉政账户的初志。作为一种反腐预防性制度,廉政账户主要针对现实中的“被动型受贿”,公职职员因无法谢绝而收受的礼金或自己以为违反有关廉政划定而收的现金及珍贵物品折价款等,通过存入廉政账户,可视为拒贿而无需肩负责任。
但在法理上,组成“拒贿”的条件必需是实时、自动并足额上交“廉政金”。“实时”意味着必需在收受款物后一个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上交,若是由于长时间担惊受怕或受到有关部分视察后上交,则不可认定为拒贿;“自动”意味着主观上具有不肯不想受贿的心态,若是只是为了打掩护,则不可认定为自动上交,至多是自动退赃罢了;“足额”要谴责额上交受贿财物,不可交一半留一半,不然也不可认定为可以免责的情形。只有确立这三项基来源则,才华阻止有人钻空子。
本案中,据洪金洲供述,上交“廉政金”是由于“恐惧”和“作废别人对自己的嫌疑”。这无疑是将“廉政金”看成了遮掩糜烂的道具,倘若所有认定为“廉政金”并对上交的部分不肩负任何责任,那么廉政账户制度的性子就爆发了转变,甚至沦为掩饰受贿的挡箭牌;但若是将已经上交的部分所有认定为赃款,盘算到涉案金额当中并作为量刑依据,很显着又与常理相悖,事实这部分钱被告人并没有收入囊中,而是“交公”了。
事实该如那里置本案所提出的问题?由于廉政账户缺乏执法层面的规范,关于上交的“廉政金”也缺乏刑法上的评价,无论是自首照旧自动退赃,都难以准确涵盖本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法院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划定,“国家事情职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法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但在量刑上一样平常从轻或减轻处分。
可见,实践中实验了十多年的廉政账户制度,还需要从执律例范和司法诠释上举行对接,进一步明确上交“廉政金”可以免责的条件,区分情形设计响应的治罪量刑情节,以抵达罪责刑的平衡一致,并实现对受贿犯法的准确攻击。